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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晚报 今天
5月24日,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该法院刑二庭就一起诈骗案进行宣判,
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
王某某虚构
与他人合伙做生意或者承揽工程的事实,
承诺谢某加入并给他分红,
先后骗取谢某共计人民币70万元。
后经谢某多次催要,
王某某编造已将工程账转至市政府,
款项被领导自用的虚假事实,
向谢某提供“市领导”署名的
虚假还款计划及欠条。
2015年至2016年,
王某某虚构
有能力将谢某孩子安排进市农商银行工作的事实,
先后骗取谢某人民币17万元和
价值2万余元的香烟、白酒、一卡通等物品,
并向谢某提供虚假的招录通知书及报到证。
上述财物均被王某某自用。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
以事实为依据
认定王某某先后骗取他人近9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
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