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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明县渔沃司法所积极运用法理和情理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妥善调处了一起特殊的家庭矛盾纠纷,较好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东明县渔沃街道某村男青年李某与附近村庄女青年陈某于2018年经介绍认识,在经过一段时间接触交往后,两人未到法定婚龄就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孩。 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家庭关系并不和睦,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于是决定分手,最终没有走进幸福婚姻的殿堂。但双方家庭因为定婚彩礼、家庭财产以及孩子抚养问题一直纠缠不清,经村队干部和邻里群众多次劝说调解无效,最后李某的家人来到渔沃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两人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属于无效婚姻。虽然后来达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条件消失,但没有依法登记,所以自始至终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夫妻的责任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家庭财产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依法判决,所生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渔沃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细致阐明了两人的婚姻性质,经过反复多次的说服教育,最终达成解除同居关系调解协议:女儿由陈某抚养,结婚嫁妆归陈某所有;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以支付女儿抚养费的形式归陈某所有,不再追回并且以后不再支付抚养费。调解的结局虽不完美,但能让家庭重归平静。
婚姻是人生大事,不仅关系到个人幸福,更影响到双方的家庭关系。作为父母,在对待孩子的婚姻大事上要慎重考虑,而子女的年龄是重要因素。年龄小婚姻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心智更是未尽成熟,过早走入婚姻的围墙并没有太多好处,切不可草率结婚。这不仅给双方家庭增加负担,更会伤害子女,也给社会平添了不稳定因素。来源:东明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