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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滨州一烧烤店!三人殴打一对父子长达40分钟!下跪求饶也没收手.....
滨州宝 4天前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邹平市**镇**村**号,住邹平市**集团**园**生活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邹平市**镇**村**号,住邹平市**集团**园**生活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康某某、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康某某、潘某某在邹平市**街道办事处**村西首**烧烤店吃饭喝酒时,潘某某听到同时在此吃饭喝酒的**村徐某某说话不顺耳,与徐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拉扯,之后张某某、康某某、潘某某开始对徐某某拳打脚踢,徐某某将康某某的手指咬伤,徐某某的父亲徐某甲拿出手机准备报警,张某某将手机夺过去扔到旁边的河里,张某某、康某某、潘某某继续对徐某某、徐某甲拳打脚踢,在**烧烤店老板李某某、刘某某夫妇劝说制止和徐某某、徐某甲下跪求饶的情况下仍然不依不饶,先后持续长达四十分钟左右。经邹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徐某某被人打伤,致面部擦伤,左侧眶内壁骨折,左侧6-11肋肋骨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3c条、5.2.5d条之规定,评定其多发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眶内壁骨折为轻微伤。
2020年4月9日16时、17时,邹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工作人员在邹平市**集团**园**生活区走访排查过程中,先后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依法传唤二人到高新派出所接受讯问;2020年4月10日9时许,邹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工作人员在邹平市**镇**手机卖场发现被告人康某某,依法传唤其到高新派出所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康某某、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邹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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