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科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宋玉成律师· 一点号2天前·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房屋拆迁维权专家,资深律师,十年拆迁维权经验,亲自承办全国各地数百拆迁案件。关注
宋玉成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线上线下咨询的过程中,发现农民朋友们对于我国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很不了解,不利于正确处理土地征收产生的纠纷。因此,宋玉成律师决定,通过一系列为大家科普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们与大家共同学习、分享!
因为农村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案件是农民朋友们最头疼的事情,因为农村人可能一辈子都没有打过官司,但碰到土地征收纠纷,法律才是维权的最佳手段。所以今天宋玉成律师首先为大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该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包括:
第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六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条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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